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本署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基於污染者付費精神,考量營建工程施工期間產生之粒狀物污染,依其工程類別之污染特性及排放狀況,訂定不同費基及費率,予以徵收其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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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查本署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基於污染者付費精神,考量營建工程施工期間產生之粒狀物污染,依其工程類別之污染特性及排放狀況,訂定不同費基及費率,予以徵收其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本案貴縣農漁局辦理「○○縣廢耕農地銀合歡剷除耕整作業」,將廢耕農地上之銀合歡剷除,並利用曳引機翻犁,倘該廢耕農地耕整作業完成後,係將從事農田耕作事宜,則該廢耕農地耕整作業非屬營建工程,得免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惟工程種類繁多,仍應依實際狀況予以認定,請貴局查明後逕復澎湖縣農漁局。
三、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另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所定其他操作,指分解、合成、篩選、乾燥、氧化、微波利用、噴灑、切割、粉碎或裝卸。」本案貴縣農漁局辦理「○○縣廢耕農地銀合歡剷除耕整作業」,倘涉及上述行為,應採取適當防制措施,以避免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