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主要係以製程別之污染特性及污染量,予以分批公告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主要係以製程別之污染特性及污染量,予以分批公告。即任何公私場所內,具有符合本署公告條件中所列舉之製程或設備,即屬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管制對象,並非以排放管道檢測值高低或排放量多寡為認定依據,合先敘明。
二、依本署公告第 2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無機酸製造程序,係指從事硫酸、硝酸、鹽酸、磷酸、氫氟酸或其他無機酸之生產者,其係針對無機酸製造過程產生之酸性氣體等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另前揭公告第 6 批之鹼類化學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方法,從事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碳酸鉀、碳酸鈉、碳酸氫鈉或其他鹼類之生產者,僅將原料溶於水中製造鹼液者,不在此限。其係針對以化學反應方式產製鹼類物質程序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三、本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化學藥水之生產,倘係製造無機酸類產品,已符合前揭無機酸製造程序之公告條件,該製程應依規定申請並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証;另該公司倘以大量純水混合稀釋液鹼方式製造鹼類化學產品,非以化學方式製造,則非屬前揭公告鹼類化學製造程序,毋須申請前揭公告條件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