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本署公告第2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人造纖維製造程序(含合成纖維、半合成纖維、再生纖維化學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製造…尼龍纖維…或其他人造纖維之生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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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查本署公告第 2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人造纖維製造程序(含合成纖維、半合成纖維、再生纖維化學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製造…尼龍纖維…或其他人造纖維之生產者。同公告批次之塑膠及合成樹脂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包含聚醯胺樹脂等樹脂之生產者。前揭公告,主要係對於製程中可能逸散之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合成有機纖維化學製造程序(M08 、M09 、M10 ),以己內醯胺為原料,進行聚合反應,經抽絲、切粒、萃取及乾燥等程序,製成耐隆粒;部分耐隆粒再經加熱軟化後,經押出、紡口抽絲、牽伸及捲取等程序,製成耐隆絲產品。又該公司已取得前揭前段製程(耐隆粒製程)之操作許可證,應將後段製程(耐隆絲製程)一併納入原許可證內容,予以管制,亦即將二段製程合併申請一張操作許可證即可,並以人造纖維製造程序為製程名稱申請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