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關於同一公司設立於同一建物不同樓層之工廠,其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設置疑義,本署業以86年5月12日環署空字第25159號函及87年4月13日環署空字第21557號函解釋在案:「同一公司分別擁有多廠時,倘為同一廠址、不同樓層之工廠,可視為同一公私場所,得合併設置一位專責人員;不同廠址之工廠,無法視為同一公私場所,應分別設置專責人員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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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關於同一公司設立於同一建物不同樓層之工廠,其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設置疑義,本署業以 86 年 5 月 12 日環署空字第 25159 號函及 87 年 4 月 13 日環署空字第 21557 號函解釋在案:「同一公司分別擁有多廠時,倘為同一廠址、不同樓層之工廠,可視為同一公私場所,得合併設置一位專責人員;不同廠址之工廠,無法視為同一公私場所,應分別設置專責人員為宜。」
二、另關於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設置部分,因本署事業是以「一廠一管編」為管制原則,故如在同一住址或同一棟大樓,若有不同工廠登記證之工廠,即屬不同之事業(廠),應依其各自管制編號分別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任一廠如符合「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規定,則應依該公告規定之批次、種類及等級置適當之專業技術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