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於95年4月6日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二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其中規定鋁二次冶煉及銅二次冶煉之固定污染源應進行戴奧辛排放定期檢測,係考量前述二製程使用回收廢金屬為原料者,易混入含氯物質而產生戴奧辛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於 95 年 4 月 6 日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二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其中規定鋁二次冶煉及銅二次冶煉之固定污染源應進行戴奧辛排放定期檢測,係考量前述二製程使用回收廢金屬為原料者,易混入含氯物質而產生戴奧辛。如公私場所係以純金屬錠(銅錠、鋁錠)為原料,則非屬前述公告之鋁二次冶煉與銅二次冶煉,故無需依前揭公告辦理戴奧辛排放定期檢測。
二、本案該公司使用鋁錠、鎂合金、矽合金、鋁鈦硼合金線等原料,進行非鐵金屬製品製造程序-鋁製品鑄造程序,倘其確係以純金屬錠為原料,而非以廢金屬為原料者,則毋須辦理戴奧辛排放定期檢測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