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查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依本署公告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及繳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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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查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依本署公告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及繳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依前揭「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使用天然氣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低污染性氣體燃料者,適用零費率,其係考量使用天然氣或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其燃燒產生之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較少,污染性較低,故規定使用上述燃料,免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惟倘有使用原物料致產生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排放,則該部分排放之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仍應依其實際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本案台灣○保科技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之「玻璃製品製造程序」,產品為玻璃基板,倘其製程使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液化石油氣(LPG )為燃料,則其燃料部分毋需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倘有使用原物料或其他添加物質,於製造過程排放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則其原物料部分仍應依其實際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