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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四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玻璃、玻璃製品製造程序(含玻璃纖維、玻璃陶瓷及水玻璃製造程序),係指從事玻璃、玻璃製品、玻璃纖維、玻璃陶瓷及水玻璃之製造,其所有槽窯或其他熔融設備總設計產量或總實際產量為30公噸/日以下,或總用油量為3公秉/日以下者,惟以坩鍋爐作業者,不在此限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10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四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玻璃、玻璃製品製造程序(含玻璃纖維、玻璃陶瓷及水玻璃製造程序),係指從事玻璃、玻璃製品、玻璃纖維、玻璃陶瓷及水玻璃之製造,其所有槽窯或其他熔融設備總設計產量或總實際產量為 30 公噸/日以下,或總用油量為 3 公秉/日以下者,惟以坩鍋爐作業者,不在此限。本項公告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及粒狀污染物等進行規範,但以坩鍋爐進行作業者非屬本項公告之適用對象。

二、本案該公司以廢玻璃為原料,利用電解爐及電坩堝爐等窯爐設備,從事玻璃、玻璃製品製造,因其製程涉及以電解爐進行玻璃製造程序,符合前揭說明二之公告條件,應依規定申請該製程之許可證。另該公司倘係以玻璃、玻璃製品製造程序為主,則其以廢玻璃作為原料部分,仍應依規定列為其許可證之核定內容。至於該公司進行廢玻璃回收再利用部分,如該公司係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廢玻璃為廢棄物來源,得逕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 5「廢玻璃」之規定進行再利用;如廢玻璃來源非屬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者,則應確認其來源後,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再利用規定辦理。

三、另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中,平板玻璃製品製造程序與容器玻璃製品製造程序之排放係數分別為 0.050 及 0.100 公斤/噸.熔解量,本案該公司倘係從事前述製程者,則應依規定繳納之氮氧化物及硫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外,並應繳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本案請貴局查明確認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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