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主要係以製程別之污染特性及污染量,予以分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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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主要係以製程別之污染特性及污染量,予以分批公告。即任何公私場所內,具有符合本署公告條件中所列舉之製程或設備,即屬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管制對象,合先敘明。
二、依本署公告第 6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化妝品製造程序,係指以香料、顏料、粉末原料或脂肪族有機化合物等為原料,經溶解、分篩、混合、過濾或加壓成型等程序,從事粉劑、油劑、油膏等化妝品之製造者,另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本項公告主要係針對前述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或粒狀物等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三、該公司函詢「混合」之定義,係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物料,經摻合或攪和等作用而成均勻狀態的操作。另上開條文有關從事粉劑、油劑、油膏等化妝品之製造者,其泛指各類從事化妝品製造,亦包括液劑及乳劑之生產。
四、本案貴轄志洁化工有限公司倘以各種配方投入攪拌機攪拌均勻,再進行分裝作業,則與前揭公告之混合條件相符,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本案請依其製程實際操作狀況,依權責予以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