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或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400噸/月以上者,均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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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或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 400 噸/月以上者,均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證。此公告條件係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及處理程序,所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物及臭味等進行規範。
二、本案○寶環能企業有限公司倘係以破碎方式處理廢木材,以作為鍋爐燃料,其非以熱處理、萃取、蒸餾... 等方式為之,與前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之公告條件不符,則無須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本案請依其製程實際操作狀況,依權責予以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