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8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係指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1,000公噸/年以上者,製程中未使用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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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係指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 1,000公噸/年以上者,製程中未使用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者,不在此限。本項公告主要係針對前述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或粒狀物等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貴轄台灣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倘以銅線及聚氯乙烯為原料,經伸線、冷卻、集合、押出及編織等程序,且其絕緣線、電線及塑膠繩之平均生產量達 1,044 公噸/年,已超過上開規定實際產量達 1,000 公噸/年以上之規定,與前揭公告之從事塑膠製品製造條件相符,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本案請依其製程實際操作狀況,依權責予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