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屬之,本項公告主要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粒狀物等污染物,加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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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查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屬之,本項公告主要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粒狀物等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實業有限公司倘以廢鹼性蝕刻液、廢酸性蝕刻液及含鉛之廢鹼性蝕刻液為原料,經中和、過濾、調勻、結晶、脫水及清洗與烘乾等程序,從事五水硫酸銅之製造,則與前揭公告條件之萃取方式相符,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本案請依其製程實際操作狀況,依權責予以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