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九、(四)全幅設定規定:「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之量測範圍應可達排放標準百分之二百,全幅之設定必須使監測數據分布於全幅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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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九、(四)全幅設定規定:「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之量測範圍應可達排放標準百分之二百,全幅之設定必須使監測數據分布於全幅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之間。但不透光率監測數據月平均值小於 3%時,其不透光率全幅之值,得設定為 20% 。」,明定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量測範圍,應達排放標準之百分之二百,使監測數據分布於全幅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之間,並考量公私場所實際排放狀況,對不透光率監測數據遠低於規定之全幅最低量測範圍者,另規定監測數據月平均值小於 3%者,全幅設定得為 20% ,並未限制監測數據應分布全幅之比例。
二、倘公私場所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數據月平均值小於 3%,全幅設定為 20% 或低於 20% ,其不透光率監測數據分布低於全幅百分之二十或超出全幅百分之八十,仍屬規定之監測範圍,不應納入無效數據計算作為管制依據。
三、倘前述公私場所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全幅設定為 20% 或低於 20%,發生監測數據超出設定之 20% ,環保機關應即派員前往查處,倘經稽查確認違規情節屬實者,依規定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