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第2批及第3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半導體製造程序,係從事晶片製造、晶圓製造、晶圓封(包)裝、積體電路或其他半導體之生產者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3 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半導體製造程序,係從事晶片製造、晶圓製造、晶圓封(包)裝、積體電路或其他半導體之生產者。另查電池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各種電池製造程序,具有粉碎、研磨或熱融加熱、裁切、組立等作業程序者,僅從事光能電池或行動電話專用電池製造者,不在此限。
二、據本案○○股份有限公司來函資料,顯示其從事太陽能發電模組製造程序,以玻璃為基板,並以化學沉積方式,將矽薄膜沉積於玻璃基板上,再經黏貼高分子樹脂薄膜、覆蓋下玻璃、加熱、膠體封裝等程序,非屬前揭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