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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

會議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本項公告管制重點主要基於事業廢棄物成分複雜,規範其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工作,避免排放臭味、揮發性有機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粒狀物等空氣污染物。其中所稱「熱處理」,係指以加熱產生熱能之處理方式。

二、倘貴公會會員從事廢紙再利用或處理製程,將廢紙經水散漿後抄紙,再經烘乾為成品程序,包括上述熱處理,則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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