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第2批新設、變更及第6批已設立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鹼類化學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方法,從事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碳酸鉀、碳酸鈉、碳酸氫鈉或其他鹼類之生產者,但僅將原料溶於水中製造鹼液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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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 2 批新設、變更及第 6 批已設立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鹼類化學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方法,從事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碳酸鉀、碳酸鈉、碳酸氫鈉或其他鹼類之生產者,但僅將原料溶於水中製造鹼液者,不在此限。
二、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來函內容,其從事氫氧化四甲基胺(TMAH)製造程序,以氯化四甲基銨(TMAC)水溶液為原料,經電解分離及調配後,製成氫氧化四甲基銨產品,為前述所稱從事其他鹼類之生產者,屬應依規定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應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後,始得設置及操作固定污染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