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4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金屬熱處理程序」係指:「(一)以滲碳或滲氮等方式,進行鋼材之處理,或藉控制溫度(如以燃料加熱、冷卻或均熱等)改變金屬物理性質之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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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金屬熱處理程序」係指:「(一)以滲碳或滲氮等方式,進行鋼材之處理,或藉控制溫度(如以燃料加熱、冷卻或均熱等)改變金屬物理性質之作業者。(二)以電熱加熱,且以氣冷或水冷之處理作業者,不在此限。」,該規定主要針對金屬熱處理過程產生之燃燒廢氣、揮發性有機物或油煙等空氣污染問題,加以管制。
二、倘該公司之螺絲表面處理程序,將金屬物件經過奈米液處理後再至以瓦斯為燃料之乾燥爐烘乾處理,藉由滲碳、滲氮、滲金屬或添加其他物質等方式,作為提升螺絲表面耐腐蝕性之用,則屬前揭金屬熱處理程序,應依規定申辦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之。
三、另所詢前揭公告條件之控制溫度範圍疑問乙節,經查其應依金屬熱處理種類及程序等不同而有所區分,故並無明確之溫度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