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製藥或一般製造業作業程序,係指以合成、抽取或發酵等方式,從事人用或動物用原料藥、西藥、生物製劑或體外檢驗試劑等之製造者;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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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製藥或一般製造業作業程序,係指以合成、抽取或發酵等方式,從事人用或動物用原料藥、西藥、生物製劑或體外檢驗試劑等之製造者;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以及本署公告第六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化妝品製造程序,係指以香料、顏料、粉末原料或脂肪族有機化物等為原料,經溶解、分篩、混合、過濾或加壓成型等程序,從事粉劑、油劑、油膏等化妝品之製造者;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製程異味污染物、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或粒狀污染物排放,避免污染環境。
二、有關該公司以無塵室生產乳酸粉末、顆粒、錠、衣錠劑、糖衣錠、膠囊、軟膠囊、口服液劑、清潔用品、(口腔清潔劑)及醫療器材用品(血糖儀、血糖試片)等製程,倘包括合成、抽取或發酵等方式,從事人用或動物用原料藥、西藥、生物製劑或體外檢驗試劑等之製造,則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三、又該公司化妝品(保濕乳液)製程,倘包括以香料、顏料、粉末原料或脂肪族有機化物等為原料,經溶解、分篩、混合、過濾或加壓成型等程序,亦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