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9條第3項規定,石化製程排放管道排氣以密閉排氣系統連通至鍋爐或加熱爐處理者,其鍋爐或加熱爐負荷應維持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削減率達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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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9 條第 3 項規定,石化製程排放管道排氣以密閉排氣系統連通至鍋爐或加熱爐處理者,其鍋爐或加熱爐負荷應維持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削減率達 95% 。其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石化製造程序送至鍋爐或加熱爐處理的氣體,不論中間產品、或有機物料等廢氣,皆應處理至符合排放標準後,始能排放到大氣,避免污染環境。
二、有關貴廠來函表示製程產生之石油煉製氣,經公用系統管線送至各加熱爐,作為燃料之氣體,主要為製程產生之中間產品,含 C1、C2、H2 等氣體,非屬廢氣回收利用乙節,依前揭之說明,不論中間產品或回收之有機物料等氣體,送至加熱爐燃燒,其燃燒後削減率應達標準規定之 95% ,始能排放。
三、另倘貴廠裂解爐廢氣送至鍋爐或加熱爐處理,其排放削減率亦應達標準規定之 95% ,始能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