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本署公告第八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3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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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查本署公告第八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 3 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以上者。另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1款規定,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係指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但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上述規定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及鹽酸,進行管制。
二、本案從事生產背光模組廠商,是否符合應申請第八批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乙節,依○○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檢附之資料所示,該廠商生產之背光模組主要應用於光電產業,且製造過程係於聚酯(PET )膜表面塗佈螢光粉、甲苯及接著劑,再依訂單進行分條、貼膜、組裝等,因其屬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且具塗佈作業程序,倘其資本額及廠房面積等確符合前揭公告條件,則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查明確認後,依權責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