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6目規定,操作許可證應登載之操作許可內容,包括:空氣污染物排放之監測、定期檢測、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及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管制對象為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並明定應定期檢測無機酸排放管道氫氟酸及鹽酸排放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6 目規定,操作許可證應登載之操作許可內容,包括:空氣污染物排放之監測、定期檢測、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及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管制對象為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並明定應定期檢測無機酸排放管道氫氟酸及鹽酸排放。
二、又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
「固定污染源應依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項目及頻率,自行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定期檢測,…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調整固定污染源檢測頻率及測定項目或檢測時之操作條件。」
三、據貴處來函表示轄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操作許可證,其製造程序屬適用「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對象,其無機酸排放管道,應依上述標準規定之檢測頻率,定期檢測氫氟酸及鹽酸排放,並應納入許可操作條件。
四、有關該公司同時檢具相關資料申請免定期檢測管道氫氟酸、鹽酸乙節,屬縣市環保局審查權責,請依本署 96 年 9 月 4 日環署空字第0960067098 號函會審作業原則,移請○○環境保護局辦理,俟核定後,送貴處納入許可操作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