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第2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新設及變更)之酯類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酯類化合物(如甲酸酯、乙酸酯、丁酸酯、異氰酸甲酯、對苯二甲酸酯)之生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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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新設及變更)之酯類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酯類化合物(如甲酸酯、乙酸酯、丁酸酯、異氰酸甲酯、對苯二甲酸酯)之生產者。主要係針對製程中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予以管制。
二、依○○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來函內容,該公司計畫擴增第二廠,新增生質柴油與甘油(轉酯化反應)生產製程,並以甲醇、氫氧化鈉及植物油脂為原料,經拌合(轉脂化反應)後,製成生質柴油(脂肪酸甲酯)及甘油等產品,該製程條件與前揭公告製程條件相符,屬應依規定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應於取得設置與操作許可證後,始得設置及操作。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