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發布「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條規定,該標準係適用於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發布「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3條規定,該標準係適用於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但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該標準主要係針對光電業製程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及鹽酸等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有關本案貴局來函表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PRP 南科廠 M01製程,以丙二醇甲醚醋酸酯、3-乙氧基丙酸乙酯、二乙二醇二甲醚、分散染料及添加劑為原料,經攪拌混合後製成阻光劑,提供光電業或其他行業使用之製程,因該些原物料為有機物質,具揮發特性,倘該廠係屬從事液晶面板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其阻光劑製程(M01 )係該製造程序之一部分,且屬同一廠區,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應適用「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