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立法精神,讓污染者負擔因其產生空氣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以課費方式將成本內部化,促使污染者改變其污染行為,以達污染減量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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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查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立法精神,讓污染者負擔因其產生空氣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以課費方式將成本內部化,促使污染者改變其污染行為,以達污染減量之目的。營建工程施工過程中因涉及砂石土方作業,產生粒狀污染物,乃依法向營建業主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鑿井工程主要為地下土方之挖除,挖鑿本身並非排放粒狀污染物之主要作業,其挖鑿現場含泥沙廢水乾涸後,以及土方堆置、裝卸及運送,始為引起粒狀污染物逸散之作業,故本案以衝擊式工法施工,土方未開挖至地表之鑿井工程;或開挖之土方潮濕之鑿井工程,倘涉及上述引起粒狀污染物逸散或排放之情形者,應依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