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係基於污染者付費精神管制營建工程施工期間產生之粒狀物污染,並依工程污染特性歸納為六大工程類別,再依工程類別、費率及費基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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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係基於污染者付費精神管制營建工程施工期間產生之粒狀物污染,並依工程污染特性歸納為六大工程類別,再依工程類別、費率及費基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查貴府業於 91 年 9 月 26 日以府授環空字第 09101685710 號函,公告境內進行土石開採之河川疏濬工程,為「其他營建工程」之工程種類,即河川疏濬工程應繳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屬「其他營建工程」類,應依工程合約經費計算,合先敘明。
二、本案所提經濟部水利署現階段河川疏濬工程係採「發包疏濬一併標售土石」及「採售分離即採即售」方式辦理,因河川疏濬工程主要為水底底泥之移除,其粒狀污染物產生之主要作業為疏濬後泥沙之運送及堆置,雖其工程辦理方式有二種,惟皆屬同一疏濬工程以工程支出及有價土石標售編列辦理,其產生粒狀污染物來源相同,且營建業主負有污染防制之責任,其工程合約應能合理反映工程污染所產生之社會、行政及健康成本,不應以不同辦理方式規避,故其支出及收入金額可合併認定為疏濬工程採購之經費,以臻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