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廠使用之鍋爐,應否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疑義案
要旨
○○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廠使用之鍋爐,應否辦理固定污染源設 置及操作許可疑義案
內文
主 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廠使用之鍋爐,應否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疑義案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發電或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係指已設立之同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有下列燃燒設施之一者:1.屬同一排放口之鍋爐、非交通用氣渦輪機或非交通用引擎,其總設計或總實際輸入熱值 153 萬仟卡/小時(含)以上,新設污染源未滿 385 萬仟卡/小時或既設污染源未滿 1,000 萬仟卡/小時者者。2.屬同一排放口之鍋爐、非交通用氣渦輪機或非交通用引擎,其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 2 公噸/小時(含)以上,新設污染源未滿 5 公噸/小時或既設污染源未滿 13 公噸/小時之鍋爐。管制重點主要係針對鍋爐燃燒,可能產生之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依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提之鍋爐規格書,倘其屬同一排放口之鍋爐,其總設計(或總實際)輸入熱值或蒸氣蒸發量符合前揭公告條件者,則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應依規定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始得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