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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所屬平鎮廠及平鎮三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遭按日連罰後之改善完成及停止按日連罰之日期有疑義

會議日期 97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所屬平鎮廠及平鎮三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遭按日連罰後之改善完成及停止按日連罰之日期有疑義

內文

主 旨:○○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所屬平鎮廠及平鎮三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遭按日連罰後之改善完成及停止按日連罰之日期有疑義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其操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經指定公告應連線者,其監測設施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與主管機關連線。違反者依同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鍰並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令其歇業。

二、又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6 條第 1 款規定,按日連續處罰之停止日,依受處分之公私場所檢齊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後,經主管機關查驗結果認定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者,以暫停日為停止日。

三、本案貴轄○○光電公司平鎮廠及平鎮三廠因未依規定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遭貴局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設置,經按日連續處罰後,乃減少部份原物料使用,降低產量提出操作許可異動申請,以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至低於規定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管制條件,該許可異動之申請於 97 年 8 月 22 日經貴局審查通過,確認該廠已非屬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管制對象,該日自應認定為完成改善日,應停止按日連續處罰,且按日連罰期間應至該完成改善日之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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