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對轄內應依規定申請開工、使用執照及工程驗收,應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為1萬元以下之營建工程,其逾期30日仍未繳納空氣污染費之管制作業疑義
要旨
有關貴局對轄內應依規定申請開工、使用執照及工程驗收,應繳營建工程 空氣污染防制費為 1 萬元以下之營建工程,其逾期 30 日仍未繳納空氣 污染費之管制作業疑義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對轄內應依規定申請開工、使用執照及工程驗收,應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為 1 萬元以下之營建工程,其逾期 30 日仍未繳納空氣污染費之管制作業疑義說 明:一、有關對營建業者因一時疏忽,逾期 30 日以上始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因其應繳費額甚少,所處罰鍰相對過高之處理原則,本署業已於 93 年 3 月 1 日以環署空字 0930014804 號函釋,規定符合不需申請開工、使用執照、工程驗收或繳納費額為 1 萬元以下等條件之一之營建工程,皆適用本函釋之處理原則。
二、本案貴轄屬依法應申請開工、使用執照及工程驗收之營建工程,未依規定於開工前完成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繳作業,倘其應繳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為新臺幣 1 萬元以下,且於貴局作成行政處分前給予陳述意見期間,已依規定繳納其應繳費額、滯納金及利息,即毋需執行罰鍰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