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移動式噴砂設備應否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相關疑義乙案
要旨
貴轄○○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移動式噴砂設備應否申請固定污染源 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相關疑義乙案
內文
主 旨:貴轄○○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移動式噴砂設備應否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相關疑義乙案說 明:一、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製成品表面處理業/金屬品加工程序,係指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加工程序,其資本額大於 3 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證:
(一)乾式噴磨(噴砂)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總實際研磨材料用量達3 公噸/年以上。
(二)電鍍處理程序酸鹼液總設計或總實際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但僅從事鍍鎳處理作業者,不在此限。
(三)熱浸鋅程序。
(四)以有機溶劑或酸鹼液,從事表面清洗程序,且有機溶劑或酸鹼液總實際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者。
二、本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噴砂設備係安裝於移動式貨櫃上,並設有集塵設備處理其噴砂廢棄物,倘其總設計或總實際研磨材料用量達每年 3 公噸以上者,符合前述金屬製成品表面處理業/金屬品加工程序之公告條件,應依規定申請該製程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另因該固定污染源係屬可移動式設備,貴局於核定其許可證內容時,應同時載明其移動作業涵蓋之地點或區域範圍等資料,俾利相關管制工作之進行。
三、至於該噴砂設備於客戶端操作,其總設計或總實際研磨材料用量達每年 3 公噸以上者,亦應依規定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本案請貴局查明確認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