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產業有限公司函詢有關從事花木草皮植栽作業,是否應繳交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乙案
要旨
貴轄○○產業有限公司函詢有關從事花木草皮植栽作業,是否應繳交營建 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乙案
內文
主 旨:貴轄○○產業有限公司函詢有關從事花木草皮植栽作業,是否應繳交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乙案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其他營建工程」類別以工程合約經費為費基,不包括營業稅,且工程合約經費明細已詳列不涉及粒狀污染物排放之設備費用或工程材料費用,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列入工程合約經費計算。
二、復查環境綠美化、植樹及整理工程,如涉及土木施工者,則應依「其他建築工程」之費率計繳空氣污染防制費;綠美化工程,倘係於土木設施開闢完成後始進場施作花木栽植,其實質工程作業係進行花草之栽種,並非營建工程種類之一,不屬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對象。上述內容,本署業分別於 86 年 9 月 18 日以(86)環署空字第 0053359 號函、88 年 4 月 2 日以環署空字第 0880018116 號函釋在案。
三、本案○○產業有限公司函略:該公司承攬貴縣政府「○○鎮污水處理廠工程(第五標)」,工程實質內容為花木草皮植栽,不含營建及土木工程項目,可否依前揭函釋內容辦理;另一般綠化工程內容,包括植栽、客土及簡易水電噴灌設備,何種工作項目需納入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乙事,請貴局依前揭規定及函釋內容,依權責予以查明及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