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其從事通訊器材零件製造,其適用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程序,或半導體製造業程序之公告條件疑義案
要旨
貴轄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其從事通訊器材零件製造,其適用公私 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程序,或半導體製 造業程序之公告條件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其從事通訊器材零件製造,其適用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程序,或半導體製造業程序之公告條件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半導體、二極體、電晶體及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係指從事晶片、晶圓製造、晶圓(封)包裝、二極體、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積體電路或其他電子半導體之生產者。以及公告第 8 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 3 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者。主要係針對光電材料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中所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無機酸及其他各項空氣污染物進行管制。
二、有關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從事通訊器材零件製造程序,倘包含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且資本額達 3 萬元以上及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者,則屬前揭第 8 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應依規定取得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始得設置、變更及操作。本案請貴局逕依權責認定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