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對營建工地施工機具引擎使用不合標準之汽柴油,經稽查檢測不合格,處分對象為營建業主,非以移動污染源管制方式,處分行為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及逾越法令權限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貴局對營建工地施工機具引擎使用不合標準之汽柴油,經稽查檢測不 合格,處分對象為營建業主,非以移動污染源管制方式,處分行為人,違 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及逾越法令權限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對營建工地施工機具引擎使用不合標準之汽柴油,經稽查檢測不合格,處分對象為營建業主,非以移動污染源管制方式,處分行為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及逾越法令權限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違反該規定者,依同法第 56 條規定,處分該違規之公私場所,法有明定。另於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包括設備與措施,而措施則包括以燃料管理方式,抑制或減少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二、復依同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固定污染源及其空氣污染物收集設施、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操作、檢查、保養、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發布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並於該辦法第 13 條之 1 規定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其工地內之施工機具引擎應使用符合規定油品成分標準限值之汽柴油,違反者,依同法第 56 條規定處分公私場所,就營建工地而言,處分對象即為營建業主,故該辦法並無來函所稱逾越同法第 23 條第 2 項之授權情形。
三、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移動污染源指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固定污染源指前款所稱移動污染源以外之污染源。雖營建施工機具行駛於工區範圍內作業,具移動性污染源性質,然其於營建工地主要以其動力執行挖土、打樁、推土、堆高等工程作業,屬固定污染源管制範圍,納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管制,課營建業主責任,以加強施工機具應使用合格汽柴油之管制工作,俾避免排放空氣污染物污染環境,與上述規定並無牴觸。
四、至於違反前揭辦法之處分對象為營建工程業主,本署業已多次函釋,並於 97 年 5 月 28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70039446 號函及 97 年 8月 18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70056877 號函復貴局在案(諒達)。本案請依前揭函釋內容辦理,以公私場所所有人(即營建工程業主)為處分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