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膠帶製造業設置圍封式集氣系統之壓差計設置有疑義乙案
要旨
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膠帶製造業設置圍封式集氣系統之壓差 計設置有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膠帶製造業設置圍封式集氣系統之壓差計設置有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8 條第 1項及第 4 項規定,膠帶製造業設置圍封式集氣系統者,應於作業區開口處設置壓差計。因故無法設置者,得提出替代監測方案,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可。主要管制膠帶製造過程採廢氣圍封式集氣系統者,應於污染物通過之作業區開口處設置壓差計,以確定作業環境呈負壓狀態,有效收集揮發性有機物。
二、本案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擬於三個塗布作業區設置圍封式集氣系統,該圍封區有六處出入口,可否於距離抽風口最遠端之出入口設一處壓差計乙節,與規定應於作業區開口處設置壓差計不符,易因出入口未保持密閉狀態,影響其負壓之監測結果。請貴局查明確認後,逕依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