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太陽能薄膜電池(太陽能板)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半導體製造程序疑義乙案
要旨
函詢太陽能薄膜電池(太陽能板)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半導體製造程序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太陽能薄膜電池(太陽能板)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半導體製造程序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及第三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所稱半導體製造程序係指從事晶片製造、晶圓製造、晶圓封(包)裝、積體電路或其他半導體之生產者。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半導體生產程序排放之酸鹼廢氣、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應妥善做好污染防制措施,避免污染環境。
二、本案所詢太陽能電池(太陽能發電模組或太陽能板)之製造生產過程,倘包括晶片製造、晶圓製造、晶圓封(包)裝、積體電路或其他半導體之生產程序,則屬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半導體製造程序,其設置、變更及操作,需取得許可證,始得設置、變更及操作。
三、另有關本署 97 年 3 月 31 日環署空字第 0970019679 號函釋內容,主要因玻璃非屬半導體,函釋以玻璃為基板,並以化學沈積方式,將矽薄膜沈積於玻璃基板上,再經黏貼高分子樹脂薄膜、覆蓋下玻璃、加熱、膠體封裝等,從事太陽能發電模組製造者,非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半導體製造程序,惟倘包含電池製造之粉碎、研磨或熱融加熱、裁切、組立等作業程序,則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電池製造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