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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位於○○科學工業園區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其自動連續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措施說明及確認報告書辦理疑義

會議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要旨

函詢位於○○科學工業園區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其自動連續監測設施 設置計畫書、措施說明及確認報告書辦理疑義,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位於○○科學工業園區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其自動連續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措施說明及確認報告書辦理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7 條第 2 款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監測設施於公告後應設置者,應於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報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並於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完成設置,且提報監測措施說明書及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同條第 3 款應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者,於申請時應併提報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或監測措施說明書等。

二、另依本辦法第 11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監測措施說明書、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連線計畫書或連線確認報告書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亦即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設置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其應提送之相關文件審查作業,係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

三、關於委託政府其他機關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審核作業疑義,依本署 93 年 9 月 30 日環署空字第 0930068057 號函(影本如附)釋示,本署委託政府其他機關辦理許可證審核作業,應由受委託機關統一收件並辦理其轄區內之許可證審核案件,亦即許可證次頁登載之相關法規規定,均應由受委託機關審核確認,惟倘審查內容涉及需由縣市環保主管機關核可時,則應由受委託機關將業者檢附之申請資料轉請縣市環保機關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納入許可證核定內容,以達簡政便民之效。

四、本案南部科學工業園區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屬本署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且屬本署公告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者,其自動連續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措施說明及確認報告書,應於申請許可證時,一併向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提出及繳納相關費用,由受委託機關將業者檢附自動連續監測設施設置相關申請資料,轉請縣市環保機關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納入許可證核定內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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