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台灣○○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對二極體製造程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以每千個產品生產量排放0.155公斤揮發性有機物為估算基礎有疑義乙案
要旨
貴轄台灣○○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對二極體製造程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 ,以每千個產品生產量排放 0.155 公斤揮發性有機物為估算基礎有疑義 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台灣○○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對二極體製造程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以每千個產品生產量排放 0.155 公斤揮發性有機物為估算基礎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該公司來函表示,二極體製造程序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有關之程序,為晶元製造程序其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多寡應與晶片尺寸大小有關,與切割之晶粒無關,若以公告排放係數將切割後之晶粒數(千個)作為估算基礎,則估算出 VOC 排放量遠大於實際之原物料使用量約 1.3 倍乙節,查本署公告該排放係數前,係經實際檢測調查國內二極體與電晶體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及檢測期間產品產量,作為估算排放係數基礎,調查結果若以晶片面積作為估算基礎,則其排放係數為
9.32-14.395 公斤/晶片面積,若以晶粒數為估算基礎,則其排放係數為 0.001-0.316 公斤/千晶粒數為利業者估算方便,本署選擇以產品數量為其計算基礎,取最高及最低之平均值 0.155 公斤/每千個產品產量,作為適用國內二極體製造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係數(草案),且於 96 年 1 月 5 日與台灣區電○○子工業同業公會代表進行協商作業,並於同(1 )月 19 日邀集公會進行係數(草案)確認會議,公會皆表示對本係數無意見,達成共識,俟後方完成該係數之公告作業。
二、旨揭公司依每千個產品生產量排放 0.155 公斤揮發性有機物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自應以晶粒數(千個)為估算基礎,倘其認為該係數有不適用之情形,得依該廠製程之特性,提出自廠係數申請審查認定,俟核定後再據以依核定自廠係數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請貴局視其需要協助該公司申請自廠係數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