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太陽能電池,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
要旨
貴轄○○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太陽能電池,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 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太陽能電池,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復請查照說 明:一、查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4 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電池製造程序條件,係指各種電池製造程序中,具有粉碎、研磨或熱融加熱、裁切、組力等作業程序者。僅從事光能電池或行動電話專用電池製造者,不在此限。另查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3 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半導體製造程序條件,係指從事晶片製造、晶圓製造、晶圓封(包)裝、積體電路或其他半導體之生產者,而半導體指於矽(四價)中添加三價或五價元素形成之電子元件。本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倘以玻璃(非矽晶圓)為基材,經薄膜沈積、雷射劃線、噴砂、成壓及封裝等程序,從事太陽能電池製造,則非屬前揭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二、另依本署公告第 2 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公告條件中,不論行業製程別,倘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總排放量為 50 公噸/年以上者,亦應申請許可證。倘該公司有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之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量達 50 公噸/年以上,依規定仍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請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