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鋼鐵鑄造、非鐵金屬二級冶煉製程排放管道高度計算,及多重污染防制措施認定有疑義案
要旨
函詢鋼鐵鑄造、非鐵金屬二級冶煉製程排放管道高度計算,及多重污染防 制措施認定有疑義案。
內文
主 旨:函詢鋼鐵鑄造、非鐵金屬二級冶煉製程排放管道高度計算,及多重污染防制措施認定有疑義案。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3 條第 7 款規定之 q值定義,指任一污染源所屬各獨立排放管道單元,各污染物之「單位時間最高許可排放量」,其單位為公克/秒(g/s),以及同標準第8 條規定之排放管道高度計算公式為 q=a1‧k‧he2‧2,其中 he 為排放管道出口之有效高度,顯示排放管道高度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成正比,即污染物排放量愈大,所需排放管道高度愈高,主要係藉大氣擴散及涵容能力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至符合標準,以維護空氣品質及保護人體健康。
二、有關來函對鋼鐵鑄造、非鐵金屬二級冶煉製程等屬非密閉製程,於正常操作狀況下,必須抽引大量空氣進入污染防制設備,依規定其排放濃度值不需含氧校正,則其 q 值將偏高,致增加排放管道設置高度乙節,上述製程因實際需要,吸引大量空氣,造成污染物排放量增大,自應設置較高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以確實利用大氣擴散及涵容自淨能力,降低污染物排放量,以維護空氣品質,自毋須以含氧量校正之 q 值計算應設置之排放管道高度。
三、又依同標準第 10 條規定,公私場所對污染源採多重污染防制措施者,應檢具書面資料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建築低於規定高度之排放管道,並應以實際排放管道高度計算最高許可排放量為排放標準,其最高許可排放量並不得超過本標準之排放管道排放標準。其中污染防制措施包括有助於污染減量之製程改善、原物料改善及裝設防制設備等,倘同時採用上述 2 種以上措施或採 2 種以上防制設備處理粒狀污染物者,則屬採多重污染防制措施之對象。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依權責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