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廢鐵」是否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疑義案
要旨
函詢「廢鐵」是否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 辦法第 2 條第 1 項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廢鐵」是否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2條專用名詞定義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係指因人為或自然的破壞、擾動或風蝕作用,致物質本身或其表面附著之粒狀物散布於空氣者。
二、有關所提廢鐵是否屬於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管制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乙節,廢鐵本身或其表面常附著粒狀物在裝卸、搬運及堆置作業過程,可能散布於空氣,造成粒狀物污染,屬前揭管制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污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以維護環境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