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台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其從事乾式噴砂加工處理程序,是否適用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品加工程序公告條件疑義案
要旨
貴轄台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其從事乾式噴砂加工處理程序,是否適 用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品加工程序公告條件疑義 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台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其從事乾式噴砂加工處理程序,是否適用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品加工程序公告條件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6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品加工程序,係指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加工程序,其資本額大於 3 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乾式噴磨(噴砂)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總實際研磨材料用量達三公噸/年以上......。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資本額大於三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加工程序之工廠,將一定硬度之研磨材料,以剪力、摩擦力或衝力等方式對加工物進行表面處理之乾式噴磨(噴砂)處理程序,其總設計或總實際研磨材料用量達 3公噸/年以上者,應妥善作好粒狀物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以維護環境品質。
二、貴轄台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乾式噴磨(噴砂)處理程序,倘其資本額達 3 萬元以上及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且以剪力、摩擦力或衝力等方式進行金屬品切割與表面研磨之材料,達上述規定之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則屬前揭第 6 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應依規定申請並取得許可證,始得設置、變更及操作。本案請貴局逕依權責認定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