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替代污染防制設施案
要旨
函詢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 替代污染防制設施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替代污染防制設施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查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公私場所輸送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有效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但採濕式輸送作業者,不在此限。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執行輸送作業可能產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者,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工作。
二、本件貴轄安平港區裝卸業者反映砂石輸送作業應設置密閉式輸送系統等規定,於實際作業及成本考量上有窒礙難行之處及有何適當之替代方法乙節,經查貴局近二年積極推動安平港區業者、客貨運業者自主管理協定及加強粒料堆置場管制作業,成效卓著,獲本署頒發 97 年空氣品質維護改善績優機關,且本署 98 年補助貴局辦理「臺南市安平港區污染防制計畫」,其工作內容包括輔導港區建立標準作業程序,以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管制內容。請貴局依執行港區污染防制工作實際經驗,協助業者提出合適之替代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