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有關僅從事定型整理作業,製程中並無印染整理作業,是否屬本署公告第8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印染整理程序疑義乙案
要旨
函詢有關僅從事定型整理作業,製程中並無印染整理作業,是否屬本署公 告第 8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印染整理程序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有關僅從事定型整理作業,製程中並無印染整理作業,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8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印染整理程序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對於印染整理作業之許可管制,本署分別於第 6 批及第 8 批公告該作業相關製造程序應納為許可對象,其中第 6 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已設立印染整理程序,係指以紗線、布疋、針織品或繩網等為原料,經印花、漂白、染色或其他化學處理等程序,從事印染整理之作業者,僅以電熱方式轉印者,不在此限。第 8 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已設立印染整理程序,係指從事印染程序之定型作業,其資本額達 3 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以上者。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從事印染處理或定型作業等印染整理程序,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設施,避免排放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或異味空氣污染物,污染環境。
二、本案貴轄公私場所製程倘包括印染程序之定型作業,其資本額及廠房面積達上述規定規模,則屬前揭公告第 8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應依規定取得許可證後,始得設置、變更及操作固定污染源。請貴局查明後,逕依權責予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