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製程是否屬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公告對象疑義案
要旨
函詢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製程是否屬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 操作許可之公告對象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製程是否屬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公告對象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3 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半導體製造程序條件,係指從事晶片製造、晶圓製造、晶圓封(包)裝、積體電路或其他半導體之生產者,而半導體指於矽(四價)中添加三價或五價元素形成之電子元件,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半導體生產程序排放之酸鹼廢氣、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應妥善做好污染防制措施,避免污染環境。
二、另查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布、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 3 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以上者。此係規範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時,其產生之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加以管制。
三、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太陽能電池製造,倘包括前揭半導體製造程序或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之公告條件,則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應依規定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始得操作。本案請依其製程實際操作狀況,逕依權責予以認定後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