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局反映執行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內容疑義乙案
要旨
貴局反映執行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內 容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反映執行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內容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運輸車輛覆蓋是否可以防塵網替代防塵布乙節,依本辦法第 6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車輛應使用密閉式貨箱,或以封蓋緊密覆蓋貨箱,封蓋採防塵布者,應捆紮牢靠,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貨箱上緣以下至少 15 公分,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妥善做好污染防制措施,避免逸散粒狀物污染環境。防塵網非屬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之設施,歉難同意替代防塵布。另有關運輸車輛未依規定覆蓋或設置污水收集設施,是否可依本條文對車輛之司機(或所有人)逕行開單告發部分,依本辦法,倘車輛未依規定妥善做好覆蓋及污水收集設施,逸散粒狀污染物或滴落污水、污泥或掉落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於地面污染環境,經稽查確認違規情節屬實者,如車輛屬公私場所所有,處分對象為公私場所,如屬貨運業者(個人)所有,則處分對象為貨運業者(個人)。
二、有關濕式輸送作業或濕式製程之認定乙節,依本辦法第 5 條規定,公私場所輸送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有效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但採濕式輸送作業者,不在此限。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輸送作業輸送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者,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工作,避免逸散粒狀污染物污染環境;若輸送作業所採污染防制措施,使輸送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持續具一定濕潤程度,不致因人為擾動或風力吹襲,發生物料本身或其表面附著之粒狀污染物逸散污染環境,自排除適用本辦法管制,惟倘仍發生逸散粒狀污染物污染環境,則不符合適用規定排除管制之對象,仍應依本辦法規定,採行有效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以維護環境品質。另砂石堆置場堆置之砂石,於堆置期間均依規定進行灑水,是否屬濕式運輸作業之規定乙節,查本辦法第 4 條規定,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並未包括濕式運輸作業。其中與本案議題有關規範,為本辦法第 4 條第 1項第 5 款規定,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設置自動灑水設備,灑水範圍應涵蓋堆置區域,並於堆置期間噴灑,使堆置物保持濕潤。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妥善做好逸散性粒狀污物空氣染防制設施,避免其逸散污染環境。
三、有關已設標準洗車設備之港務局內之砂石堆置場,是否仍需自行設置符合規定之洗車設備乙節,依本辦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符合附表一所列序號 1 至 5 之適用對象,其運輸車輛出入口即應依規定設自動洗車設備,以確保該砂石堆置場之車輛在港區行駛時。仍不致產生車行揚塵污染。
四、上述有關業者對設置或實施有困難者,可依本辦法第 11 條規定,公私場所未能依本辦法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儀錶者,得提出替代之方法,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五、請轉知並加強宣導轄內業者周知,即早改善以符合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