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確認程序執行疑義案
要旨
貴轄○○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確 認程序執行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確認程序執行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項規定,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及排放流率監測設施進行安裝時,其安裝位置及數據記錄器之規範,以及安裝後之性能規格及確認程序,應符合附錄二至附錄八規定。同辦法附錄二、(五)、3 規定,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監測設施之偏移測試,當固定污染源達 50% 正常負載後,依(六)程序,連續進行 7 天零點及全幅偏移測試(24 小時),每天測試結果必須在(四)性能規格範圍內。上述規定,主要係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系統能於穩定狀態下操作,以避免監測系統不穩定,造成監測結果誤差過大情形。同附錄二、(五)、5 規定,監測設施無法適用前述確認程序者,得於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以替代方式進行。
二、有關貴局來函所述,依本署核定貴轄○○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載明:「台電調度時段,每年 6 月至 9 月每日運轉 12小時,10 月至 5 月每日運轉 10 小時」,致該公司未能符合前揭監測設施確認程序中有關偏移測試應執行連續 7 天測試之規定,倘該公司進行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監測設施之偏移測試,係在符合環境影響說明書承諾條件,且達 50% 正常負載操作之累計時間,符合規定應連續執行 7 天(168 小時)之時間,則該偏移測試自可作為前揭規定之替代方式。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依權責予以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