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該公司之冷陰極螢光燈管塗布作業,可否以燈管截面積作為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之估算基礎疑義乙案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該公司之冷陰極螢光燈管塗布作業,可否 以燈管截面積作為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之估算基礎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該公司之冷陰極螢光燈管塗布作業,可否以燈管截面積作為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之估算基礎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規定,光電元件材料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為 0.854 公斤/平方公尺(產品生產量)。該係數之訂定,主要因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塗料塗布於光電元件材料,將由塗布表面揮發產生污染,故該製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係以產品表面積為估算基礎,而非以產品截面積為估算基礎。另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得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辦理。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來函表示,該公司屬光電元件材料製造業,生產冷陰極螢光燈管,製程中使用塗布液(螢光粉與溶劑混存)塗布於燈管半成品內壁,塗布過程極短,揮發性有機物僅由燈管塗布液吸入口排出,倘以燈管內表面積作為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之估算基礎,並不合理乙節,倘該公司光電元件材料製造程序欲以前揭本署公告之排放係數作為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之計算依據,則應以塗布於燈管內部之面積為估算基礎;倘其認為本署公告之排放係數對於該公司製程而言,有高估之虞,得依前揭收費辦法規定,提出自廠係數之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方得依核定之自廠係數,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請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