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期限,應否於設置前提出,始符合規定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期 限,應否於設置前提出,始符合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期限,應否於設置前提出,始符合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本辦法施行後所設置之防制設備,應於設備設置前、完工驗收後一個月內及操作一年後申請購置成本減免,經審查通過後,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各階段(3 階段)核發減免額度。環保機關受理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審查要件,主要包括公私場所應於設備設置前、完工驗收後一個月內及操作一年後之規定時間,分階段提出規定文件申請設備購置成本減免額度,經審查通過後,依規定分階段核發減免額度,以落實空氣污染減量改善工作。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於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設置完成後,始向貴局申請新設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與規定受理申請審查要件不符,請貴局逕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