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碳煙廠函詢稀釋氣體氧氣監測設施無效數據認定疑義案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碳煙廠函詢稀釋氣體氧氣監測設施無效數據認定疑 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碳煙廠函詢稀釋氣體氧氣監測設施無效數據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九、(四)
3.稀釋氣體及排放流率監測設施全幅之設定,必須使監測數據應分布於全幅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之間。另依同附錄九、(四)4.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監測數據於短時間內大幅波動者,得於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採核定之全幅設定方式為之。前揭業已明確規範監測設施監測數據全幅設定規定,及短時間內大幅波動者全幅設定之替代方案。
二、本案○○股份有限公司碳煙廠,倘因製程特性,其氧氣平均測值介於
0.1% 至 4.0%之間,監測設施全幅於短時間內大幅波動,無法符合前揭附錄九、(四)3.全幅設定之規定者,則其得依同附錄九、(四)4.之規定,檢具製程特性及過去一年監測數據值等相關資料,向貴局申請核定單一全幅,而該核定之全幅得設為因製程特性致監測數據變動時之全幅最大值,且不受附錄九、(四)3.全幅設定規定之限制。惟該廠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仍應符合同辦法第 15條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之規定。本案請貴局查明確認後,依權責逕復該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