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廠真空密閉低溫油炸作業程序是否屬公告第6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廠真空密閉低溫油炸作業程序是否屬公告第 6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廠真空密閉低溫油炸作業程序是否屬公告第6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係指從事食品油炸作業、屠宰作業、水產品加工處理、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及分裝之生產、植物油或動物油生產(設計產量達 150 公秉/年以上)等程序,資本額大於 3 萬元或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管制重點主要係針對公私場所從事食品製造或處理程序,可能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排放,加以管制。
二、有關旨揭公司從事脫水食品製造,採批次真空密閉低溫油炸作業,將油炸過程所產生之氣體,以抽真空方式抽至油水分離器處理之製程,其中包括油炸作業程序,符合前揭所提食品製造/處理程序,其係屬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應向所在縣市政府申請取得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始得進行設置、變更及操作。本案請貴局依其製程實際操作狀況,逕依權責予以認定後函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