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轄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製程是否符合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
要旨
函詢轄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製程是否符合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 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轄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製程是否符合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且其資本額達 3 萬元以上及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以上者。其主要均係針對製造過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加以管制。
二、本案旨揭該公司使用聚二甲基矽氧烷、聚二甲基矽甲烷、乙烯基三丁酮基烷、白油及甲基三丁酮基矽烷等原物料製造矽利康,倘於製程中使用有機溶劑之總設計或實際使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且其資本額達 3 萬元以上及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以上,則應屬本署公告第八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