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瀝青有限公司函詢瀝青混凝土刨除料是否屬粉粒狀物料,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疑義案
要旨
貴轄○○瀝青有限公司函詢瀝青混凝土刨除料是否屬粉粒狀物料,及應申 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瀝青有限公司函詢瀝青混凝土刨除料是否屬粉粒狀物料,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公告第五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之堆置場程序,係指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 3 千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 6 萬公噸/年以上者。但屬室內儲放場所或位於營建工地內者不在此限。管制重點主要為針對粉粒狀物堆置過程,所可能引起之粒狀物污染,加以管制。其中粉粒狀物係指於堆置或搬運過程中,會逸散懸浮於空氣中之物料均屬之。
二、本案貴轄○○瀝青有限公司函詢瀝青混凝土刨除料是否屬粉粒狀物料乙節,倘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夾雜粉粒狀物,於堆置或搬運等運作時,有產生懸浮微粒逸散於空氣之虞且其堆置規模符合規定者,則屬上述粉粒狀物堆置場,應依規定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另因各種堆置物質之密度、分解速度等不同,無法以一定粒徑範圍界定粉粒狀物,環保機關宜依個案實際情形,以其堆置物質之粒徑大小、是否會產生揚塵污染等,據此判定。本案請貴局本權責逕復該公司。

